大连制革厂于2017年3月11日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2.9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革厂先后于2018年8月16日、19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合肥的销售部,共计3000件,价值60万元。2018年10月23日,合肥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大连制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保险赔偿。

2020-12-2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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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按照保险合同内容来执行的。

2020-12-23 09: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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