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请问: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的户籍河南省,我在珠海这边生活18年了,在珠海这边有一套房子,2017年7月在河南老家和我的老公离婚,房子归我,我给26.5万元钱给男方。 离婚之后我来珠海这边房子过户,房产局需要我河南老家法院出房子过户证明,珠海房产局是给地址法院让法院,肯定过来就可以了,法院2017年11月就安排法院执行部门人员过来这边帮我办过户这个房子。工作人员过来的时候也没有说我要交执行费用,一直到2018年6月份法院我要交执行费4000多元钱。 请问律师,我是否需要交这个费用?
2025-10-21 02:3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珠海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已经与配偶离婚。您提到的25万元是用于支付离婚时房产的款项。在此情况下,您是否需要支付执行费取决于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离婚手续并取得了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那么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执行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而不是双方共同负担。 其次,如果您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有关于房屋归属的问题,而您未能遵守该约定,则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其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执行费作为对对方的补偿。 综上所述,建议您详细查阅离婚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具体应如何处理。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