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套商铺,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定金,2017年1月6日领结婚证,2017年2月7日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上双方名字,最后一笔尾款于2017年6月25日全部交清。2017年11月18日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姓名为女方个人所有。此套房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对半分么?
1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在2017年6月25日之后由女方单独拥有,这意味着该房屋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这套房屋将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由于房产证的登记人是男方的名字,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和尾款),如果这部分购房款可以证明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可以要求从共同财产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补偿。这需要详细分析购房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在婚前后的财务状况来确定。 总之,根据上述情况,离婚时这套房屋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处理方式仍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来决定。建议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