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购买一套二手房,房子刚交房,未取得房产证,需要到房开处变更购房合同为我的名字,才能购买,于是业主说她可以找关系去跟房开更名,需要我们给她2万的意向金,这有收条,收条上写有,若房开不让更名,就2万就退回给我们,若能更名,这2万将用于房款抵扣,现在我们由于资金出现问题,不想买房了,业主只愿意退1万给我们,在法律上来讲,我们能要求她全部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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