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生子把孩子送人,然后用收养人的名字在医院生下了孩子,住院费3000多块钱是收养人付的,另外给了6000块钱营养补助费,并私下签订了抚养协议,上面按了手印,孩子出生已过18天,现在想把孩子要回来跟收养人协商,钱是退回给他们的,但他们要我赔3万,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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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家庭法》规定,收养孩子必须去当地的政府办理正规手续,否则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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