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一家情感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一个咨询合同,但咨询几天后我发现这家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是我想要的,因为他合同内提到消费者可以因不满意服务提出退款,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对方拒绝合理沟通,坚持说我不符合退款条件,因此没办法继续。因为在交款的时候,对方仅在网上收取了我的费用,并没有开具收据,我想请问,我现在可否到税务局提供举报线索,说对方存在偷税漏税问题,我还需要什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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