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事故对现场负责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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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现场出现工伤死亡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来判定责任,应本着“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进行处理,要认真分析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环境不良造成的事故,如果生产负责人已按照安法十七条规定履行了职责就不应承担什么责任,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生产负责人因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还应按刑法修正案六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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