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6年10月份出售了位于漳州角美的房子,单价1.3万左右,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说漳州放款要3个月,我不同意这么久,后来就说我们如果出3000块加急费,银行可以一个半月内放款。我们就从总价中让了3000块给买家,让买家出加急费给银行争取一个半月内放款,但是我们在合同上只标明了中介保证一个半月内放款,并没有写中介的赔偿责任及买方的赔偿责任。现在已经4个月过去了,贷款还没有下来总共贷款额是75万,房价也从1.3涨到了1.8。我打给银行问银行说这一两天就会下来,说之前买方流水不过关,贷款审批送上去老是被退下来,弄了很久现在已经搞定就等总行批额度,贷款下来就这一两天的事情。现在导致我买不了房钱也不够,房价又涨了,我想知道买方是否有责任,我是否可以夺回房子?
2024-09-02 23:26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买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期限为一个半月。然而,在这个期限内,由于买方的原因未能及时获得银行的贷款批准,导致您无法购买该房产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买方未能按时提供所需的资金或文件,导致贷款审批未能通过,从而影响了您的购房计划和资金使用。 因此,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剩余的款项; 通知卖方您已不再愿意继续购买此房产; 如果有必要,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买方返还您的定金或其他保证金。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情况需要结合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