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由唐山市分行组织招投标迁安市祺光支行装修工程,我单位中标。施工过程中,应迁安市支行申请唐山市分行批准。增加外立面干挂二层贵宾区东侧装修改造工程。(详见预算资料工程款约10万元)工程竣工后,审计以超出省行批复工程款额度为由,未给增项部分审计,唐山市分行要求迁安市支行支付该增项工程款。几年来我单位多次去找迁安市相关人员及领导,多次报送相关资料,迁安市支行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至今未果。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
回答数:469
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9084 人今日律师解答 45120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
5元
10元
50元
100元
根据您的满意度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