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吉林省珲春公民,1947年生人,因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l999)珲民初字135号执行难上难,被告至今21年来从未履行判决义务,并且还在法律生效期转移财产,1次是被告收到判决书后第29天转移材产,法院执行只贴封,他认为在法律生效前一天,后过去l年还是贴封条,等被告解出在办扣押。8年后被告女儿撕毁封条在买给另一人,是2oo9年时,执行人编制中止裁定书,并写上是2ooo年时日期写的,法院盖有印章。的分别是执行的赵,决定书是,信访办赵,都是2oo9一2o12年时任为被告是收到判决书后第29天转移是法律生效前,8年后转移是过户他人名下,法院执行不力,美化被告,前抵押刘,后卖王,现在不能列失信,
2021-07-20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