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
2021-01-31 19:171、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