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承兑最后一手,寄到付款行要求付款,付款银行回复:该票据到期超过2年,需法院出具确权书证明作为付款依据。我想知道法院的程序怎么走,要提供什么材料。
2019-07-30 21:27依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相当的金额,可出示能够证明原告因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取得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2年。因此超过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 但是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为时效的经过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如果超过了2年的权利时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相当的金额。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但因持票人未在两年内行使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虽已消灭,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对等的利益。持票人取得上述承兑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银行作为承兑人,其持有出票人交付的与汇票金额相应的保证金,依法应当向持票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