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岗期合法吗?还不给薪资!我进入一家公司,应聘商务谈判一职。到公司后做的却是商业计划书撰写,(因为我告诉领导我写过)。来了6天后,公司晚上有应聘(并不和商务谈判一职匹配,就是去喝酒)我说手上在做工作,不去。公司以为我不谈判为由,让我离职。也不给前面6天工资。这样合法吗?我可以仲裁他吗?需要哪些证据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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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但是试用期间是必须支付工资的,否则您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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