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一个劳工合同,我本来是临时工三天一结,然后厂公司又给我签了一个合同。离职需要一个月时间。然后我现在有事要走,已经三天没做。按照合同上写的没有请假单按旷工1天1000处理。离职需要一个月,我等不了。现在我东西在工厂我要搬走要放行条,放行条又需要离职批准。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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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不合理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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