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2021-01-15 15:02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 A.行驶证复印件, 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