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于2012年支付21万元首付买了一套房子,13年1月份认识了老婆并结婚,在之后继续支付了一部分费用,13年8月到办了按揭,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房贷是我自己在支付。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配?认识她之前付的那部分21万元属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5天前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您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处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名义首次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您和妻子未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则房产应视为您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配偶进行沟通,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