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并支付的首付款,婚后也是女方单方还的贷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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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并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且该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或后续贷款,那么该部分资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存款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款项属于借款性质,且由夫妻共同负担,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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