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一批电话机的购买合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到来时,因货源问题未及时供货。则乙商场可要求解除合同。这个要求对吗?不对错在哪里?
2026-03-12 13:57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这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并且并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因此甲商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同时,甲商场也并未提出过“主要债务”的概念,也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迟延履行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因此,甲商场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