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滨合并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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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李海滨合并案件判决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泽华赔偿原告李海滨各项损失共计5213.01元(已履行清楚); 二、驳回原告李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9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1749元,被告项泽华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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