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2003年被招聘为某公司员工,从事技术生产工作。2004年5月的一天,黎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致伤残九级。按照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己承担责任。公司考虑到黎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全部医药费5.5万元。黎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得到了治疗和疗养。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因而解除了与黎某的劳动合同。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工伤待遇。黎某的伤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2上述劳动合同关于事故责任的规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做出怎样的裁决处理?
2020-12-10 18:49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该协议由于侵犯劳动方是无效的,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