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上有五亩地,目前估计价值最少一个亿,当初是我太爷爷的,太爷爷有五个子女,2男3女,我爷爷是其中之一,后来日本侵略中国占用了房产,日本投降后归还,但当时太爷爷已经去世并没有留遗嘱,5子女中,当时社会的风气是长兄为父,太爷爷的大儿子也就是我大爷爷作为代表去签字领回了房产,如今爷爷辈的五个子女相继去世,我大爷爷的儿女要继承这份祖族的遗产,房管局备案的名字是大爷爷的,太爷爷其他4个子女的后人有继承权吗?能推翻大爷爷在房管所房产所有权的名字吗?当时是1946年,继承法也没有颁布,继承法有效吗?
2小时前您的问题涉及财产继承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是否存在有效的继承法适用于本案。 在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分配原则。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您的祖父的房产属于他唯一的遗产,并且没有明确指定由谁继承,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遗产应当按照上述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大爷爷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他的名字应该被登记在房产证上。 关于您提到的大爷及其子孙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这取决于他们与您的大爷爷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如果当地存在一定的习俗或传统,认为孙子孙女更有权利继承家族财产,则可能会影响房产的归属。然而,具体的情况需要通过当地法律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来确定。 对于您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它对遗产继承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1946年之后,中国已经经历了多次宪法修正案,包括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如果相关法规更新,可能会对现有的继承制度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政策,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如果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