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在大厦租用了一间办公室,租期一年,租的时候是毛坯房,我公司出资装修的,租赁合同经协商提前解除了,解除当天我取走了屋里的地板,第二天上午我清理完屋里垃圾交付了所有的房屋钥匙,但现在房主认为地板我们没有权利拿走,侵犯了他的个人财产,同时属于违约,要追究我们的责任。我们的行为存在这些责任吗?原合同2017年8月2日到期,房主只退了我两个月房租,当时给他签了收条,写明不含其他费用,租赁合同结束。我是否可以认为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为6月2日?双方对地板的事情都没有提起,没有约定,我是否造成违法侵犯房主的利益?
2021-07-1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