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今年二十一岁,大三,在大连东软念书,经同学介绍认识一位私人贷款经理,给他们宣传说不是贷款,是什么兼职,代款不用还款,从中可以得到利息,代的多得利息多,让他们多宣传,这样就有100多孩子贷款,多的七八万,少的两三万,有的早代的领到了微薄的利息,因为说是兼职吗,应该有所谓的工资,现在这个私人贷款经理突然不见了,多个货款平台打电话给孩子们。让孩子们还款,这下孩子们才知道受骗了,也报了警,有得想不开的孩子想自杀,试问一下,这个情况怎么解决
2021-05-29 11:14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