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是女方,广东人,没有工作。男方是香港人。一天两份工作。所以没有陪伴。今年6月22在香港领的证,当时女方是怀孕四个月奉子成婚领的证,预产期在12月11日。而现在问题是女方与男方在婚前协议过女方孕期期间生活费5000人民币,不包括去医院检查费用,检查费用以收据形式全部包括生活费由男方报销,因男方家养了一只野猫不适合孕妇生活方式,怀孕期间在娘家住的。而女方在怀孕第七个月男方没再给过一分钱,还说明当时他们结婚给的彩礼钱3.8万人民币就是生活费,这个是当时不肯给后说的这话,现在他们天天吵架想要离婚,那么香港领的证这个离婚怎么办理,孕期生活费可以让男方补吗?孩子抚养权可以不给男方吗?
2019-12-09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