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的房子在张家港,租户在合同到期后 不搬离,没有租金情况下 住了11天,第十二天他交了3000元并承诺26日搬走。现在又反悔说 这个钱是一个月的租金 下个月7号才会搬走。我不承认这是一个月租金,按照合同 租金逾期部分他要支付违约金,到26日是 8600元,我可不可以向他再要求补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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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让租户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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