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动方。 请问辞职提前一个星期辞职。 但是领导不批。如果强行走工资只给百分之七十。 请问这个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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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老板不应该扣您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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