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判决案例

2019-07-2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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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某(曾用名舒成国),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苗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荣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滨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2018年3月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4月4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赵荣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手机用微信号×××、gf158××98、sfXXXXX20建立微信群,开设赌场吸纳、组织群成员按“发40元或58元红包,抢得最小红包数者轮发”的红包接龙规则进行赌博,并通过其群主免死特权即“群主只抢不发红包”的规则获利。经查,自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舒某某所使用微信账号中赌资数额共计133010元,其微信群内参赌账号共计××个。 同时查明,被告人舒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物证被告人作案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腾讯后台数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建立的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群成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舒某某的辩护人所作的“其系坦白、自愿认罪、缴纳部分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舒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缴纳部分罚金,可酌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15000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舒某作案工具手机一个,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远珍 人民陪审员  蔡花安 人民陪审员  田祥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敏

2019-07-29 16: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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