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相关问题,情况是,于前妻在2012年2月10日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女方父母及近亲可能不知道离婚事情)双方无财产,债务纠纷,并约定女儿由我男方抚养,协议里说女方离婚后可住男方住所,农村的,就是父辈的一套房,但离婚当时不知道女方怀孕,并于当年10月份生下一子,后由双方共同抚养,男方在离婚后于2015年8月份独自按揭购买房屋一套,并于15年与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下一女,现在以抚养两个孩子要求我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学杂费等等及剩余房贷并将房屋过户其名下。并将儿子户口在其名下。如果从法律来说,我这样会出现什么情况?
2021-06-22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