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土地在2009年被征收建污水处理厂,因为09年一月一号省政府有文件规定百分之八十规承包者拥有,后经多方奔走,按每亩3.5万的价格给到我手中是2.8万,并让我们签订协议,承包期满不能再分地,但是最近我找到当初村街印发的每亩是4.5万,请问:承包期满不分给我土地是否合法,我能不能要求村街返还实际卖地的款项,还有如果不分给我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是不是应该给我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024-12-08 01:55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如果政府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来建设公共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并且该土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所有”为基础进行出让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承包者实际上只是取得了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收益权。至于承包期限内是否可以自由转让或继承,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当地的土地管理规定。 对于您提到的每亩5万元的补偿标准与2009年的5万元相比,确实存在较大差异。这可能意味着政府认为当前的补偿标准更合理且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如果您认为这些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不公正,您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援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政府征地导致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因此,即使承包期满不再分给您土地,也应确保您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联系当地的政府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此事,以获得更加全面的帮助和支持。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