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父亲是再婚十三年,当时有我们兄妹四人,都已经成家,女方带一女儿,当时十九岁,父亲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在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父亲在今年六月份去世,。在他患病的一年中。都由女方在医院照顾她。最近。我们闹了矛盾。女方一气之下。离开我父亲十天。但是我父亲的一切开销都是她支付,然后该三差五的来医生一趟。不像以前那样24小时的守护了。两天来一次。坐个三四个小时就走了。据她本人说,她的眼做手术了,不能在医院照顾父亲,父亲去世前有遣嘱说,他要把给女方的另一半房子要回来,把房子全部留给我们兄妹,也就是说房子与她无关,。这个事情能在法律上行得通吗。再一个。他说她的女儿快结婚了。她说她把钱都给她的女
2017-11-25 20:38一般是有遗嘱按照遗嘱的规定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