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解不提供临时安置费的法律依据

2019-11-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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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并不是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而是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房屋被征收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或者安置房交付之前这一特定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其享有主体为被拆迁房屋拆迁之内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内的全体安置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费用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

2019-11-22 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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