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资瑕疵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可以对出资瑕疵股东进行除名,这个二分之一是资本多数决吗
2019-06-20 20:031. 股东最根本的义务是“出资义务”,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解释对瑕疵股东的惩治措施。但是,注意,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翻译过来就是“一分钱都没出”,或“把每一分钱都抽到走”的意思。如果出资了哪怕一点点,或还剩那么一点点没有全部抽逃走,那对不起,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所以公权力的救济还是有局限性的,还需要出资人事先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把瑕疵出资的惩治方式明确下来为好。2. 就像上条说的,如果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实现对“开除股东”,或者回购股权有约定,一旦符合了这个约定就可以依据约定收回股权。比如说甲、乙、丙三个股东实现有约定,那么谁违约了谁就按约定被开除股东身份。但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即便甲、乙占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形成决议要开除丙也是绝对不行的。3. 如果股东实在不和,又没法开除股东,可以以“公司陷入僵局”为由要求公司散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解释了什么是“公司陷入僵局”可以解散的标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4. 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除此之外,有限公司不得回购股东的股份。以上是我目前能穷尽的有关“开除”股东的几种可能性。如果有其他同行还能想到其他办法也欢迎补充。最后,楼主在问题中提到:“让她退股。但她却坚持要看公司实际盈利,想按账面来分。”其实她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具体内容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所以说,如果股东之间实在合不来又没法“开除”,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股东协商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审计机构对公司做一个客观估值,以决定股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