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的亲生父母亲在村里购置了宅基地用房三间!后来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现在我父亲与继母离婚!宅基地是我亲生父母共同财产!宅基地院内在我亲生母亲在世时建造了几间没有产权的厦子!在我父亲与我继母婚姻期间维修了我亲生父母在时的厦子修修了一下!现在我父亲与继母离婚!我继母提出要求给予她婚后维修没有产权的厦子的增值部分,这个合理吗!法院会处理给我继母没有产权宅基地院内的厦子费用吗
19天前您好,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适用于买卖。因此,您亲生父母在村里的宅基地房屋和厦子是集体所有的,不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关于宅基地上的厦子,如果是在您亲生母亲在世时建造的,并且未取得合法产权证,那么这些厦子并不属于您父亲的遗产。即使在您父亲与继母的婚姻期间进行了维修,也不能改变厦子的所有权归属。因此,对于继母提出的维修厦子增值部分的要求,法院不太可能支持,因为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土地评估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