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某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虽知信息中心有企业联系人李某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等个人隐私,但认为该信息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随予以公开。企业联系人李某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起诉,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住建委怠于举证,住建委是否必然败诉?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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