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我2014年入职了一家地产投资公司任企划文员,在2017年的时候跟随公司老板,担任财务,在他的授意下,安排财务团队进行转账和打款,以及资金统计。操作了一年多,我发现这个公司的钱是通过募集而来,然后又意识到募集好像还是非法募集,所以在2018年9月就离职了。然后2019年4月,这家公司爆雷。我5月被关进看守所,37天后公安取保。现在案子已到检察院,检察院通知我要起诉。我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我按照企业老板的要求进行操作,没有主观故意,在客观上直接吸收投资人存款我想问,可以争取无罪辩护吗
2021-01-31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