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2月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购买了一个门市房,在2016年9月第一次缴纳了取暖费,现在2017年需要缴纳第二次取暖费,供热公司需要提供房产证,结果供热公司说房产证上的面积大于供热公司登记记录的面积,差出来的面积属于欠交,需要把从2006年到现在一次性补交后,才给供暖,否则停气,我和他们解释的是我只缴纳今年的取暖费和房屋购买之后所欠交的,但供热公司不同意,想咨询下,这合情合理么?
2025-01-19 07:02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供热公司在2017年要求您一次性补交之前所有取暖费用并退还部分款项以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的说法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供热公司的供暖设施通常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的公共设施,其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您确实是在2016年2月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购买了该门市房,并且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了取暖费,那么在2016年的取暖费已经计入您的购房成本中,这部分取暖费不应再重复收取。然而,如果供热公司在检查时发现供暖面积与房产证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则可能意味着存在额外的供暖需求,需要进行额外的供暖设施投入和维护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选项。 与供热公司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补偿方式达成共识,例如分期支付剩余取暖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求助。如果您认为供热公司提出的条件不合理,可以向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寻求帮助,申请补贴或其他支持措施来支付额外的取暖费用。 就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无论采取哪种途径,建议您尽快与供热公司沟通,以便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此事,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