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予以答复的条款
2019-08-04 11:51一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10.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条款 国家赔偿案件 (1)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2)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予答复或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对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应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 行政征收、行政补偿案件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权益受侵害 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也可提起诉讼。 【提示】被告无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监督检查记录,法院可判决准予原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