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家父即当事人于今年9月份在某地出海打鱼,出海之前因雇佣方时间紧急,只在当地办理了相关的船员证以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相关证明受雇方并没有拿到手中就出海了。现家父在出海打鱼的工作中身体受到重大工伤:右腿小腿粉碎性骨折,左腿2脚趾骨折。雇佣方只是把家父送到医院就诊手术20天就不再负责,并要求家父出院。但是家父这种情况完全不能行动达不到出院的要求,我们该怎么办呢
2020-11-02 14:08建议申请工伤认定。首先,需要判断是否是属于工伤,主要取决于和该公司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个人提供工资报酬领取的银行卡、工资条,工作证、胸卡,“用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或是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供劳动局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还需要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据此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