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020-12-09 15:321.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6000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为: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延伸阅读: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