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年1月22日开始休产假,产假178天,7月18日结束产假开始上班,产假期间工资发放,1月正常工资21430元,2-7月整月按产假工资,共53437元,本人共申请获得生育津贴57633.96元,现工作单位计算产假期间薪酬时按实际放假日期计发放工资共57101元(1月算10天,7月算17天),计算口径不一致,工作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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