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个人放款的一种贷款,我用购房合同和银行的抵押合同,从他那签了一个租房子的合同,他说是租赁合同,也有没有看见公章什么的,他说是他们公司的,然后从他那借了3万,每个月还他3500元,后来断断续续又从他那拿了将近6万块钱,总共84000万元,后来每个月还3500,后来这两个月还不上,他就要求我们搬家,我们就搬出来了,他说每天的利息按千分之一收,我要还将近150000万元,正好我要把房子卖了,他说他卖也行,我自己卖也行,后来房子我卖出去了,他又向我要一万块钱的好处费,而且这一万也要算在我借他的钱里面,也就是一共我从他那借了九万四千元,利息也要那么算,我该怎么办,他这算是高利贷吗,我可以起诉他吗?
28天前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可能存在一些争议。首先,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利息计算方法或支付时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可能不成立或者无效。 其次,关于您的还款行为,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还款条款,并且您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那么您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依法主张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 最后,关于被告提出的“好处费”和“租金”,由于这些费用似乎并非基于真实租赁关系产生的合法收入,因此可能会被视为不当得利,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建议您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