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甲与乙公司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甲购买乙公司所开发的长沙市愚人小区9栋9单元911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质量为精装新房,价款为211万元。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乙公司将房屋的4片钥匙交给了甲。又一个月之后,乙公司为甲办好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将已办好的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给了甲。 在交了房屋钥匙之后,因甲不在长沙工作,该房屋一直空置,为便于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后及时处理,甲将1片钥匙交给乙公司物业服务部门管理。 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又与丙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该911号房屋出卖给丙,价款为411万元;若乙公司不能向丙移转房屋所有权,则
2021-01-03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