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离婚,他答应房子,女儿都让给我,但有个条件他说房产证上要加上他的名字,本来是结婚后买的房子,但当时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说要加上他的名字,说到女儿十八岁后他的房子名称,再改为女儿的名当送给女儿礼物。然后说每个月给我赡养费1000元,可行吗?

2025-09-2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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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无论谁的名义登记,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双方同意将该房产以双方共同名义登记,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则可以达成协议。至于赡养费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子女成年后,其父母应当不再享有经济上的抚养义务。 关于女儿十八岁时的继承权,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另一方子女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即在子女成年之前,对于他们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在子女成年后,这种义务则转变为一种基于亲情和道德责任的支持和关怀,而非强制性的经济供养。 因此,您和您的丈夫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条款,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如果您对如何处理具体事项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详细指导。

2025-09-21 0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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