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20年了,前夫为香港公民,我是大陆公民。由于总总原因造成离婚,当时由男方起诉香港律师判决如下:女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暂由男方代养(现居住香港)养到十七岁时,无条件归还女方,现在孩子20岁了,还在男方,拒不归还。请问我现在能不能要回孩子呢?谢谢!
2024-12-26 22:20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父母仍然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如果前夫拒绝将孩子归还给女方,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包括支付抚养费、补偿费用等。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你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你的权利和可能采取的行动。同时,你也需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