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没有打骂、

2019-08-25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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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19-08-25 1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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