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代理人同时出庭代理权限的确定
2019-10-31 10:24一、民事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权限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区别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 (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意义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