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孩子离婚怎么判
2019-10-24 10:11我国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98年《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抱养孩子的时间是2013年,该抱养行为应当适用98年《收养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后才能成立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收养关系不成立。故男方在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应协商解决。如女方愿意抚养孩子,男方不愿出抚养费,法院如果判决男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这种判决行为则变向地将没有进行正式登记的不合法收养行为合法化,导致判决错误。故法院在处理本案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不作处理。如果在男方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女方也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形下,女方可以将孩子送回其亲生父母或交当地福利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