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淡水鱼养殖场地9月份临时决定场地(养殖基地)租赁合同不再续签(原合同2017年12月31日到期,9月告知不再续签),导致鱼苗积压。并且养殖场地所有权的公司(出租方)在2017年6月份的时候还同意了承租方加大养殖的协议,因此导致承租方(淡水鱼养殖者)错误决定了鱼苗养殖规模。请问承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由承租方负责?
13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承租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变化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在本案中,承租方因为自身原因扩大养殖规模,导致鱼苗积压,这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承租方应该承担由于自己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或停止养殖活动以避免进一步损害,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对其他人的影响。同时,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以便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方案,并考虑通过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求公平、合理的结果,以保护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