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依法成立。2018年1月13日,该公司 与某制冷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购入一批空调,共计28 万元,付款期为2018年1月31 日前。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提货后,未能如期付款。制冷厂在索债过程中发现该工贸实业 公司亏损严重,根本无力付款,而其几个股东均为当地知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遂将 该工贸实业公司和其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股东对工贸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问: :该制冷厂的做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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