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资金由他提供,我负责拿项目。在4个项目完成后我与对方签定了建筑公司付款后打入对方帐户,同时我们还签定了另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我对对方管理的一个项目资金存在遗问,双方表示4个项目中有任何帐目不清的,可以假一赔二。另外资金投入方一直未拿出支付凭证。这种情况下原来签定的二份协议具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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